涉外劳务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境内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境外雇主处工作: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境内的用人单位将其劳动者派遣至境外的雇主处工作。例如,我国的远洋公司在其船舶停止业务或业务不足时,将其船员派遣至境外雇主的船舶上工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保留其身份的情况下,为境外的雇主提供劳动。
2、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在国外承揽业务后将员工带出境外履行劳动义务:例如,我国的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建筑建设投标,中标后将已经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带往境外履行约定的劳动义务。
3、我国境内的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然后将与其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境外工作:这类劳务外派企业通常是专门的涉外劳务派遣公司,专门从事将与之签约的劳动者派遣至国外从事劳动。
4、我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将劳动者介绍到境外就业:这些中介机构必须依照《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成立并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我国的公民要和境外的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履行地的劳动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处理,不适用我国的劳动法。
5、对外劳务合作: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按照与国外聘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选派所需专业的劳务人员到国外提供劳动服务,并取得一定经济报酬的经营活动。这种模式下,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需要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需要签订服务合同,国外雇主与劳务人员需要签订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6、对外承包工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其招用的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发包人与劳务人员之间既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承包关系,但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一定关联。
这些形式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需要特别注意各方的权益保障和合同条款的一致性。